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69511号“考拉爱睡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30859号“佳奥及图”商标、第10948137号图形商标、第13825471号“考拉爱睡觉The koala love to slee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提供商品销售信息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由纯图形构成的引证商标二高度相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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