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誉.损害商誉要求证明在后商标的使用将对在先商标的声誉造成损害.损害商誉也经常被称为丑化,如果使用行为将对在先商标造成不好的影响,就存在丑化.在SouzaCruz SA w. Hollyhood SAS(Hollyhood /Hollyhood)案中,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上诉委员会列举了可能发生丑化的三种情形:
第一,需要证明可能存在将该商标与质量差相联系,或产生让人不愉快或者不道德的精神联系,这些联系与商标权人的商标形象相冲突.这种联系的范围很广.例如在Hollyhood商标案中,判定使用于口香糖上的Hollyhood商标已经确立了一种"健康、充满活力、年轻"的形象,如果允许申请人将该商标注册在烟草制品上,其声誉将受到损害.委员会认为"对于糖果
经营者来说,没有其他联系比将该商标与可以导致死亡的产品相联系更糟糕的了".另外,如果对商标的使用可能导致它成为不恰当的幽默甚至讽刺的对象,也存在对该商标的丑化.第二,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认为,如果该商标被使用在与该商标代表的质量或身份不相匹配的产品上,即使这些产品本质上不能给人带来不愉快的感觉,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丑化.例如,将与高科技相联系的"INTEL"商标使用在初级产品上,认为存在丑化.
第三,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认为,如果以负面的方式修改或改变商标的文字或图形,该商标将被丑化.
在以丑化为由对他人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时,在先商标所有人必须证明这种消极联系应当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幻的.为此,在先商标所有人不仅需要证明在先商标具有特定的形象,还需要证明在后商标将导致损害.例如,在Oasis Stores商标案中,尽管在电池上注册的近似商标之所有人提出了异议,审查员仍然允许将"EVERREADY"商标注册在避孕品上.审查员认为,要想以丑化为由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先商标所有人需要证明其商标的商誉将被损害或丑化.虽然购买避孕套曾经被视为一种难堪的事情,但审查员认为与避孕套相联系的不良影响已经减少.因此,很难相信大多数人由于在避孕品上使用了"EVER READY"而觉得购买"EVER READY"电池是一件羞辱的事情,以至于可能减少选购"EVER READY"电池.在TYPHOO商标案中,法院认为TYPH00N标不会由于使用在厨房用具上的TYPHOON商标而受到丑化,因为不可能由于typhoon的破坏力量而引发不幸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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