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一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
(一)"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的原则
依照该条规定,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则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日期的先后来确定各自申请的具体日期,从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一规定是不附带其他任何条件的,也不考虑其他任何因素.这就是所谓"申请在先"原则.如果同一天申请的,则根据该条"使用在先"的原则确定,即以各申请人限期补送商标开始使用的日期证明为准,确定各自的申请日期,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的的申请.如果是同日使用或者都没有使用的,则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商标局进行裁定.
(二)其他有关规定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1994年6月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布了《商标审定抽签操作规程》,规定以下相关程序: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且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商标局应当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经审查,仍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符合初步审定的规定时,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协商.商标局发出协议通知书之日起二十天内,视为送达.
2.自协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天内,有关申请人未达成协议或者未将协议书报送商标局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抽签.在规定抽签之日不到者,视为弃权,其余申请人继续抽签.
3.申请人均不能如期到达商标局或者拒绝抽签时,由商标局调查并作出裁定.审定一个申请人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4.抽签议程由商标局审查处处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有关审查员到场.当场填写《商标审定抽签决定书》,并由申请人或者其代表签字.拒绝签字,亦视为弃权.
5.抽签先后,由有关申请人掷骰子决定.点大者先抽,点小者后抽.
6.抽签过程由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两名监督进行
7.公证机关在抽签签字之前,收取公证费.
8.抽签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宜布,写入《商标商定抽签决定书》.
9.公证人员宜布公证结果生效.
10.商标局依抽签结果初步审定抽中者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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