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续展主要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续展申请等内容进行审查,不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商标续展遇到以下情况将被驳回:
1、续展申请人并非商标注册人且无其他利害关系的。
2、同期内重复办理了相同内容的续展申请。
3、注册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的。
4、超出法定期限提交续展申请的。
5、撤回续展申请的。
6、自行改变原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的。
7、自行扩大原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若续展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人还可以依照规定提出复审申请。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续展申请被驳回之后,如申请人不服,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1份,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续展注册的,移交商标局续展注册,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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