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的区别:破产是通过破产法程序进行的,而不是通过公司法程序进行的;破产是因公司资不抵债而进行的,而不是因公司分立、合并、破产等原因而导致公司解散清算的破产。其联系在于,如果非破产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进行清算,则应转为破产清算。
一、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的区别:
1.破产清算按破产法程序进行,而非破产清算按公司法程序进行;
2.破产清算是因公司资不抵债导致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而不是因公司分立、合并、破产等原因导致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
3.破产清算由法院组织,而非破产清算主要由公司股东、董事会或者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人员依法清算;
4.破产清算必须由法院确认,而非破产清算主要由股东或股东代表确认。
二、公司提起清算的条件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 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由此可见,我们要想对公司进行清算,就必须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否则公司就不具备解散的原由,就没有资格解散公司。
三、清算组的主要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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