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负债汲取的兴起,我国理论界也纷纷展开了对地方政府融资负债的相关研究。
(一)地方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负债汲取的重要载体
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兴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被界定为地方政府负债融资的载体,其实质是地方政府的间接负债融资行为,由此产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巴曙松(2009)、李颖颖(2010)、封北麟(2010)认为地方融资平台负债是地方政府主导下的负债行为,地方投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投融资的工具,这种负债行为大部分通过地方土地资本化、政府支出资本化和特许权资本化方式的负债汲取,需要地方财政偿还或担保,形成政府“直接债务”或“或有债务”风险。
[14]由于地方政府债权债务关系变成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银行和资本市场”的间接隐性负债关系(时红秀,2010),马庆琰、蔡丽平(2010)认为这将会导致经济加速回暖的“后危机时代”。
巴曙松(2009)、高进水(2009)则认为融资平台虽以政府为依托进行负债汲取,但其主要经营活动是将融入资金投入到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公共项目。
而融资平台负债汲取后投融资管理分散,缺乏一个独立的部门来对此种行为进行监控[15](赵优红,2010),由于地方政府身份、职能和行为的多重性,从而在具体的负债汲取与投资过程中违背经济规律,过多地运用行政命令以及计划性指令,从而出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萧楠、孙向东,2011),并且过多地依赖国有银行负债汲取,使得金融调控工具背离市场化改革目标。
(二)地方政府融资负债汲取产生的原因为制度外生
现有研究,将地方政府融资负债汲取行为的产生归为现行制度外生产物,主要分为综合性原因、货币政策原因和财政原因。
如周其仁(2011)认为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的快速积累,是汇率制度下货币被动超发、转型期政府与国企的超强信贷能力、目前的土地征用制度综合联系的结果。
也有学者认为计划经济的历史遗留导致政府机构过大,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下的新增支出只能通过融资负债来实现(马昊,2010)。
周飞舟(2006)指出在现行体制下,财政分权不能构成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全部激励,在中国,地方政府官员不仅是“经济参与人”,也是“政治参与人”[16](周黎安,2007),相对来讲,职业生涯中的晋升或淘汰成为其关注的重点[17](周雪光,2005),相对于短期内通过摊派或加征税费,通过负债来实现资源密集型政绩,是一种较佳的策略选择(马骏等,2005)。
地方政府融资负债产生的货币政策原因方面,陆磊、李世宏(2004)指出,由于区域经济增长的动力驱使,地方政府天然具有干预国有银行信贷的冲动,在我国金融集权化下,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成为地方政府的“公地”,难以避免过度“放牧”现象;吴永球、陈永丽(2006)通过对我国宏观金融数据的统计分析,认为我国信贷资金分配中非市场因素仍居主导地位,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非市场因素中的重要元素;沈明高、彭程(2010)、魏加宁(2010)、AzumaKurihara(2011)认为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从2008年起的货币宽松政策,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融资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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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负债汲取行为产生的财政原因,平新乔(2009)、刘尚希(2010)认为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为有效履行事权,地方政府自然通过债务融资来筹集相关公共资金;勃兰特(2009)、陈柳钦(2010)认为因《预算法》中规定地方不得举债,通过组建融资平台就成为重要的理性策略选择;高进水(2009)认为增加可控财力动力因素,进一步推动了投融资平台的发展。
(三)地方政府融资负债汲取规制取向存在分歧
贾康(2010)、仲旭(2009)、杨帆(2009)等侧重于研究地方融资平台的效用而淡化其风险,认为投融资平台解决了基建投入资金瓶颈问题,是投融资体制的创新,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宜疏不宜堵。
王国刚(2012)也指出,对待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不能仅注重债务规模而不讨论其资产投向。
封北麟(2010)指出和各预算单位项目相比,融资平台的资金抗风险能力要大很多,有助于实现地方政府公共建设职能的市场化运作。
另一些学者认为当前在债务规模、平台管理和融资渠道上存在较大风险,需加强控制。
周小川(2010)、陶雪(2009)、许成钢(2010)、魏加宁(2010)等认为当前以未来土地和收费作为杠杆的地方政府融资,高度依赖于中央宏观政策,这将会产生较大风险。
关于融资平台负债汲取行为的规制问题,形成行政与市场规制两种取向。
一部分学者主张通过行政规制,约束债权债务人双方行为,如巴曙松(2010)强调央行应对商业银行给予地方融资平台新增贷款进行严格控制,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刘尚希(2009)提出通过实行“辖区财政”平衡责任目标机制,约束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的负债汲取行为。
贾康(2010)、高自强(2010)、刘煜辉和张榉成(2010)、时红秀(2010)、魏加宁(2010)等认为应在先摸清地方隐性债务的基础上,实现公开地方债务信息,强化财政问责机制,加强金融监管方式。
还有一部学者提出区分地方政府投资责任,将融资平台置于市场之中,建立市场规制。
陈健(2007)、许成钢(2010)认为应该进一步深化政企分开体制改革,转变地方政府直接投资管理的理念,剥离地方政府对市场竞争经济活动的参与行为,通过投融资平台资产证券化,剥离平台对地方政府的行政依赖,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引入市场外部监督,实现风险控制(张志暹、董丽、陈宇峰,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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