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西申请“梅西”商标为何被驳回?像梅西一样的名人应如何进行商标布局才能防止自己的名誉与商业价值受到不利影响?就此,本报记者邀请业内专家进行了解读。
申请“梅西”难如愿
梅西于1987年出生于阿根廷,2000年进入拉玛西亚青训营,2004年与巴塞罗那足球俱乐部签下职业合同。
此后,梅西逐渐在足球界崭露头角,获得世界杯金球奖、阿根廷足球先生等诸多荣誉,并因此获得了巨大的商业价值。
为维护自身权利,自2007年8月起,梅西以里奥内尔·安德雷斯·梅西·古奇蒂尼为申请人,在中国提交了多件“梅西”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使用在第3、9、14、16类等多个类别,其中便包含此次引发争议的于2019年4月11日提交的第37440299号“梅西”商标注册申请,指定注册在第25类商品(服装、鞋、帽等)上,目前该注册申请的状态为“驳回复审中”。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法律原因有很多,例如缺乏显著性、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其中一个常见事由就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存在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介绍,此次梅西申请注册“梅西”商标铩羽而归便是因为该事由。
“阻碍梅西本人申请‘梅西’商标的第973175号引证商标于1995年7月24日提交注册申请,后被核准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
当时梅西才8岁,在世界范围内未具有知名度,由此可推定,该引证商标的申请人并不存在搭梅西便车的主观意图。”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主任徐升权指出,在我国商标法实践中,国外名人的中文译名是否被认定为在先的姓名权,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但一般都需要注意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时间点的选择问题。
判断是否构成在先权利的时间点应当是以在先商标的申请时间为依据,而不是纠纷或争议发生的时间。
虽然现在梅西是家喻户晓的球星,但在先商标申请之时,一般社会公众甚至是热衷于足球的球迷均还无法将“梅西”与特定的球员形成对应关系。
二是外国人姓名中文译名的特殊性问题。
除指代足球运动员梅西外,“梅西”在中文语境下还可作为臆造词汇或“西梅”的不同呈现方式等,其本身具有满足商标注册要求的显著性,因此在被注册为商标后,不应当因梅西的知名度提升而被认定为与该球员具有唯一的指代关系。
“追根溯源,制定商标法的目的是维护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徐升权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因此,许多国家在商标立法时都采纳了在先申请原则,通过法律的公开性,达到公平对待每个市场主体、提高商标权稳定性的目的。
“我国商标法也是如此,除非他人存在恶意抢注的情形,否则在后申请一般都会被驳回,这是‘梅西’标识在第25类被驳回的重要原因。”
驳回申请怎么办
名人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主管部门依职权驳回后,可以采取哪些后续举措使商标最终获准注册或防止他人申请的商标不正当使用,也是业界关注的重要问题。
“从名人维护自身权利的角度来看,有三种可行方案:
一是根据商标法中现有的‘撤三’制度,即如果在先注册商标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则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请撤销该商标;二是可以通过商业谈判的方式,与在先商标权利人达成商标共存、商标权许可或转让协议,以获得相关权利;三是积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体系下维护自身的权益,即如果在先商标权利人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存在不正当使用情形时,可以依法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这也有利于名人向社会公众传递自身品牌与已有在先商标的区别。”徐升权说。
什么是不正当使用情形?徐升权介绍,在先商标权利人严格遵守商标法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正当使用行为。
但如果在先商标权利人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存在明显搭便车、蹭热度等情形,则可能构成不正当使用。
熊文聪举例,如果该件“梅西”商标持有人想趁梅西的流量热度牟利,如在商业活动中刻意使用梅西的肖像、姓名全称、球衣及其球员编号、所效力俱乐部名称、徽章等,使消费者误以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梅西存在特定联系,梅西便可主张这些行为构成不正当使用并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针对名人的抢注极为常见,而且大多是发生在其即将或刚有知名度之时。
因此,为保护名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名人提前进行商标布局。
此外,名人形象和品牌的构成并非只有姓名这一元素,故而在进行商标布局时,应当灵活、多元注册商标,并结合商业化和个人发展需要,重点打造其中无纠纷风险的商标品牌。”徐升权表示。
“当然,积极进行商标布局并不意味着需要大量申请相关商标。”熊文聪表示,事实上,我国现行商标法已经对各类恶意抢注、搭便车及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投机行为等进行全方位规制。
世界杯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世界杯”“拉伊卜”等商标注册的通告》,对抢注世界杯热词等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便是有力证明。
“因此,梅西没有必要过分担忧,其本人和商业团队此刻可以好好享受夺冠带来的喜悦与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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