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制于美国芯片禁令,鸿蒙系统成了华为“背水一战”的底牌,可就在鸿蒙将持续推进用户升级,完善系统生态建设时却频频传来“鸿蒙”商标被驳回的消息。
8月2日,因为华为申请“鸿蒙HongMeng”商标和别人的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华为的诉讼请求。
华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早前做出的驳回其注册在第38类上的“鸿蒙HongMeng”商标(诉争商标)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据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5日申请,指定使用在“视频点播传输;移动电话通信;计算机终端通信”等第38类上。
而引证商标“鸿蒙”隶属于河北某广告发展有限公司(河北某公司),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17年1月5日,引证商标的申请在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鸿蒙HongMeng”与引证商标“鸿蒙”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鸿蒙”,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
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故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上,同样的事情,在今年5月份也发生过一次。
当时华为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的“驳回申请决定书”,并通过华为有关于第38307327号纯文字商标“鸿蒙”商标申请。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样以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华为的“鸿蒙”商标申请。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CRM鸿蒙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鸿蒙”商标(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驳回华为的诉讼请求。
只不过,这一次撤销的是华为申请注册在第42类上的“鸿蒙”商标,值得注意的是,42类主要指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38类主要指通讯服务等。
从商标申请时间来看,对方申请商标的时间比华为早,大概率也不存在抢注商标的问题,但这样一来华为的境遇就有些“尴尬”了。
有网友看着注册“鸿蒙”商标接连失败,纷纷给华为出主意,“又不是没有钱,直接把对方商标买下来”,
事实上,商标买卖是在合法范围内减少商标纠纷和商标申请时间的有效办法,但从河北某公司最新的商标动作来看,这事儿可能还没那么简单。
检索发现,河北某公司从5月24日开始申请了包括“鸿蒙智网”“HMCS 鸿蒙云系统”“鸿蒙云”在内的15件商标,目前多数商标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
看样子,河北某公司有意抓紧时间申请更多鸿蒙相关的商标,企服快车面维护自身权益,另企服快车面可避免相关类别商标被华为申请了。
华为这次吃了商标注册的亏也提醒了广大企业:有条件的话,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可以把全类别都申请下来的,也应注意企业的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以免日后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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