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提到软件著作权侵权,多数会想到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行为,确实,在软件侵权案例中多数属于此类,但不容忽视的是,实践中更容易出现的侵权是商业性使用行为,一般个人使用不会构成,只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因经营活动需要或其他商业性需要而使用软件才构成侵权。
且软件著作权人予以追究时,软件使用者一般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被告一KL药业公司在经营其公司网站(域名www.w****Y.net)的过程中,未经原告LR软件公司(美国)授权,使用了涉案软件S***-U。
涉案网站由被告二JN科技公司为KL药业公司制作和维护,并向KL药业公司提供S***-U软件的安装和使用服务。
2012年1月1日,LR软件公司授权上海GH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作为LR软件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的受托人。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
【案件焦点】涉案网站所使用软件是由KL公司未经许可复制,而KL公司是软件的实际使用者,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
一、被告KL药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S***-UV6.3版FTP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JN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R软件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律师点评】有关KL药业公司使用涉案软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构成侵权。这是法律对商业性使用侵权行为的规定,个人行为一般不会对软件著作权人产生较大的损害,但是商业性使用实质上是减少软件著作权人的潜在客户,且一般损失较大!
本案中,被控网站服务器虚拟主机系由被告JN科技公司提供,并由被告JN科技公司负责提供该虚拟主机技术支持和技术维护服务。
被告KL药业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复制、安装涉案S***-U软件,但其为涉案被控网站的所有者、使用者,不仅客观上在使用被控网站时需要利用涉案FTP软件传输功能,且其主观上应该注意到涉案软件的使用是否未经过授权。
故被告KL药业公司既是被控网站的实际使用者,也是涉案软件FTP功能的最终利用者,且被控网站由被告KL药业公司开设,主要栏目、网页内容均显示该网站为商业性推广网站;同时,在本案开始审理后,被告KL药业公司使用涉案软件功能时,未经原告授权许可。
综上,被告KL药业公司使用涉案软件行为构成对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商业使用,侵犯了原告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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