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标涉外商标是指外国商标所有者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或是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涉外商标,具有的好处整理如下几点:
(一)防止他人进行商标抢注
商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必须具有主动注册涉外商标、“商标先行”的理念,这样才能在面对海外市场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避免商标被抢注、不以高昂代价取回商标权、或是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
据统计,目前中国至少有15%的企业商标在境外被抢注,而我国商标在国外遭抢注每年超过100起。
国内企业由于商标国际保护意识薄弱,在开辟国际市场时没有认识到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当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以致自己的商标屡屡被他人抢注,这样的实例不胜枚举,海信、大宝、五粮液、狗不理等等。
(二)降低维权、被诉等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要顺利地扩张国际市场和有效地占领国际市场,必须先获得商标注册。
保护好了商标就等于保护好了企业的利润来源和持续发展。
一般的国外公司进入另外一个国家市场前,都会先行申请注册商标,确定商标注册权利后,其产品才会进入该国市场,而大部分国家注册周期较长,一般都要2年左右,有些国家甚至长达5-6年,为了更有利于出口计划的实施,在出口国及时获得商标使用权,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纠纷,适当提前在进行国际商标注册是很有必要的。
(三)建立完善的品牌体助力全球化发展
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更可靠,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商标获得有效注册后,就能长期稳定占领市场,扩大销售量,保持良好信誉,扩大商标的影响力,同时也能以为品牌全球化打好基础。
(四)享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中国现在已经是全球制造业中心,贸易顺差很大,但我们出口的产品附加值不高,贸易摩擦不断。
出口产品迫切的需要升级换代,需要在国际市场上推出我们自己的品牌。
政府对出口企业在境外自创品牌非常重视和鼓励。
出口企业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国外申请注册商标的战术
1、确定产品出口国的清单,依据清单、产品种类和性质,根据企业的实力,有重点、有选择、有针对地进行注册。
2、在产品出口前便办理在出口国的商标注册,以扫清障碍。
对于以申请或注册在先为原则的国家,如日本、韩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注册时机的把握宜早不宜迟。
否则,会给他人造成抢注的机会。
对于以使用在先为原则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应早将出口商标到该国商业中使用并注册。
3、既要在主要商品上注册,又要在为主产品提供相应的服务类注册。
此战术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地防止海外投机分子变相注册。
4、在办理海外商标注册时,应适时地掌握注册的时机,巧用优先权,另企服快车面,还应充分了解有关国际或地区性条约、协定或法规,并能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利用好这些资源,及时办理海外商标注册。
外国人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注册协议。
除专门的商标互惠协议外,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或者贸易协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标注册的互惠原则及有关商标注册条款。
按双边条约的规定,通常都给予申请人享受“国民待遇”。
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已同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自应按协议的规定办理。
自我国加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后,双边协定则仅适用于没有加入这三个国际条约的国家。
(2)依据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目前,在商标方面的国际条约中,我国已加入的已有四个: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加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加入)。
对于我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我国没有遵守的义务。
只有双方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才有遵守的义务。
尤其是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任何一个成员国应在商标注册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国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国民在我国都可以享受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在注册条件、申请手续、步骤等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一样的待遇。
(3)按对等原则办理对等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经常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
在处理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时,你用什么方式对待我,我也将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将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商标注册,就是要求双方按照同等方式来办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
比如,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商标到该国的注册申请要求提交本国注册证明、互惠协议证明的,则该国商标申请人也必须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上述证明;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要求我方对商标申请书件进行认证、公证的,我国也按对等原则办理,反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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