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孙某看到可以快速赚钱的广告,遂与对方联系,对方让孙某办理银行卡卖给他。
孙某在明知对方可能从事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办理的一张银行卡及配套使用的电话卡,以人民币600元卖给对方。
孙某出售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共计人民币66774971.96元,其中接收李某等人在网络开设的赌博平台所使用的作案账户的对端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98000元,为以上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2021年3月9日,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依法对孙某的上述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资金人民币 30124.0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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