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0年7月4日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科尔”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为德国前总理姓氏,用作本类商品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故予以驳回。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称,申请商标有其自身设计内涵,即产品与科学技术密不可分“科”代表科学,“尔”代表关系密切。
在欧美等国家,叫科尔德人有几十万之多。
“科尔”作为一个商标,更是与一个丑闻不断的德国前总理毫不相干,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科尔”可以看作是外文姓氏的中文译音,但作为译音,并非与该姓氏唯一对应。
“科尔”在外文中是一个很普通的姓氏,并不能特指某人,更不能看作是对德国前总理“科尔”的指代。
因此,申请商标用在制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可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点评
本案涉及到一个在先姓名权保护的问题,根据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现有的在权力相冲突。
一般认为,在先姓名权应当属于再现权力的范畴。
在商标审查实践中,以自然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比较常见。
当事人以自己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一般不会发生权力冲突。
如果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就可能发生侵犯在先姓名权的问题。
在我国,除了人们通常用的本名外,一些文学家、艺术家常用笔名、艺名代替本名,有时某人的笔名、艺名甚至比其本名更为人们所熟知,例如我国伟大的文学家鲁迅就是这种情况。
此外我国传统上还有人在姓名之外另起“字”、“号”,此种习惯在古代比较盛行,现在仍为一部分所保留。
总而言之,我们这里所谈的姓名,还包括公民使用的能够用来确定和代表其个人特征的姓名、别名、笔名等。
公民的姓名权在民法上并不是一种专用权,任何人都不能禁止他人使用与其相同的姓名,在现实生活中重名的情况大量存在。
如果注册商标使用了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者将当事人出于恶意将他人(非知名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一般应认为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如果使用他人姓名注册的商标对社会具有不利的影响的,基于维护公序良俗之考虑,应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予以撤销。
对于外国人来说,情况又有所不同。
我们平常所习惯称呼的其实是外国人的姓氏。
外国人的称谓是否构成在先的姓名权,应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般认为,只有那些在中国公众的认识中具有明确指代对象的外国人称谓,才能在商标法上得到保护。
至于普通外国人的姓氏,因为其不具有唯一性、特定性,就不能以姓名权对抗在后的商标。
本案中的申请商标“科尔”即使如此,此外,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曾经在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准予初步审定了“莱昂纳多”、“格拉芙”等商标。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