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79646号“奈娃NAI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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