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68652号“乐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876949号“樂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且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乐卤巴士”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寻找赞助;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为自制图片资料,且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778373号“乐卤巴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以上由企服快车代理有限公司小编为你介绍国家商标申请情况,认真看完之后,相信你一定能或多或少的了解商标注册的情况,赶紧来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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