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与重组的区别在于定义不同、自主性不同、司法保护程度不同、成本不同、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不同、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甚至时间效率也不同。

一、企业重组与重组的区别

企业重组与重组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1)重组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传统的称谓。

(2)重组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确规定。

2.不同的自主性

(1)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的约束,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谈判是自愿的,没有强制性的。

(二)重组,由法院主导,属于法院重组,受法律框架约束。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一)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没有司法保护。

(2)重组,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

4.成本不同

(1)重组,因为不是法律程序,没有法律成本。

(2)重组,破产重组程序属于一种诉讼程序,必然有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也有收入。

5.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1)重组完全是自愿的,即使没有达成协议,也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重组,《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终止尚未履行的合同的权利。管理人行使终止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按照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

6.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

(1)重组计划完全自愿,必须得到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计划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2)重组方案不需要所有权益人的同意,只需要“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中有一半以上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7.时间效率不同

(1)资产重组的期限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性的限制。

(2)《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自法院裁定重组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组计划草案,否则重组程序终止,债务人破产。

二、企业重组欠员工的钱能给吗

能。公司宣布破产的,应该破产财产内优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公司重组收购需要去哪里备案

公司重组收购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备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