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清算中,公司破产清算的顺序是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然后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用,再支付破产人所欠税款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最后支付普通破产债权。

一、如何进行破产清算,公司破产清偿的顺序是什么?

如何进行破产清算,公司破产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残疾补贴和抚恤金 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税除前项规定外;

4.普通破产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按同一顺序清偿的,按比例分配。

二、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3、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三、《公司法》关于清算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清算人在普通清算程序中的职权为:

1、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

2、按照法定时间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缴公司税款并依法处理清算程序中的相应税款问题

4、清理公司人员的法定保险费用,妥善安置公司职员

5、接管并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制订清算方案

8、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9、代表公司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的业务

10、办理公司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