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在办理商标注册过程中,会出现商标被驳回的情况,这是一个让很多申请人都很头疼的问题。根据商标局的统计,申请商标的驳回比率在50-70%之间,因此,提交商标申请之后,遇到商标被驳回的概率很大。
商标被驳回的常见原因
1、盲查期导致的驳回
商标查询“盲期”也称为商标查询空白期,从商标申请到被受理再到输入数据库,大概需要1-3个月时间,这段时间如果进行查询检索的话,可能无法检索到相关信息,可能有一大批和你申请同样或高度近似的商标早已经进入了盲查期,而你却无从得知。我国商标法根据申请在先的原则来驳回后提出申请的商标。
商标盲期是人为无法避免的,建议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后第2个月的时候进行第二次检索,以弥补盲查期的不足。
2、触犯到注册商标的绝对禁止条件导致驳回
按照我国商标法第十条,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使用!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
9) 地理标记:商标使用地理标记,而又非来自于该地区的违法。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别的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与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近似被驳回
《商标法》第30条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在商标图样的文本、发音、含义、图形组成、色彩、三维形状、色彩组合上近似的两个商标容易让公众混淆,一般被认定为是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通常商标近似的判断虽然有商标审查标准作为参考,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审查员的主观因素,所以结合引证商标的具体情况,经专业人员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可通过驳回复审程序争取,有利于申请商标的核准通过。
4、商标缺少显著性被驳回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因此,在为文字商标命名时,应该让商标更具特色,避免通用名称等情况。
5、商标名称不规范被驳回
有些企业在进行商标设计时,经常会将文字进行特殊设计,或者在取名时使用成语的谐音作为商标;另外为了显示独创性,还可能出现臆造词。虽然有一定的吸引眼球的作用,但若商标中存在臆造字时,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文字认读的偏差,根据目前审查规则,商标名称中出现非规范汉字驳回风险比较高。
6、审查员的主观因素
商标审查的过程中,有审查员的主观影响因素。存在每个审查员对商标有不同的理解,所谓“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所以商标审核不可避免会存在人为主观因素影响,可能同一商标也会出现不同的审查结果。特别是图形商标按图形元素划分来审核近似,个人主观因素相对较强,判断的差异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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