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19)京行终9721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中文“劳狮莱狮”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劳斯莱斯”构成,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均较为相近,且引证商标并非常用词汇,显著性较强等,故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诉争商标的注册可能误导公众,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进而损害劳斯莱斯公司的利益。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此外,天眼查App显示,“劳斯莱斯”相关商标已被多个公司及自然人申请注册,国际分类涉及机械设备、健身器材等,当前商标状态多为“等待实质审查”。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