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条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劳动者辞职和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两种情形。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辞退被派遣劳动者,而应当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不可以直接对劳动者行使劳动关系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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