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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保补贴政策?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京(2006)《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号文,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财政补贴。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一)商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广告、房屋中介、典当行、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35周岁以上、男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失业人员,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的人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部门已安排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除外),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4050”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三)用人单位招用中度残疾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雇用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应当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一)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较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贴20%。
(2)失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末较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贴1.5%。
(三)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9%。
上述补贴标准在本市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费后分年缴纳”的方式,即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履行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次月1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报告。
()第七条岗位补贴采取“预安置、分期拨付”的方式,即各类用人单位招用“4050”失业人员和中重度残疾人员,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履行满一年后,自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当地(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提前拨付3000元。
第八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样式附后,以下简称“支付凭证”);(6)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样式附后,以下简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七)申请补贴时,上月的工资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单位报告;(二)前次申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市劳动保障部门批文复印件;(3) 《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及本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缴费凭证;(4)申领补贴时员工上月的工资发放表和记账凭证及复印件;xxxxx(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收到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并于每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核准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可在规定截止时限后的1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经批准后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拨付的岗位补贴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购买所需设备、物资和办公用品,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方面的开支。
第十三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政策指导,严格按规定审核材料。
第十五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对使用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2006年7月1日前,用人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招用失业人员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按照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7月1日前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用人单位,其剩余补贴期限按原批准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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