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派遣与劳动事务代理相似之处在于:人才派遣与劳动事务代理都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这两者之外的第三方(劳动者);用人单位与人才派遣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之间都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人才派遣单位和劳动事务代理机构都需要给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等。
尽管人才派遣与劳动事务代理存在着上述相似之处,但本质上是两种制度完全不同,其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其不同之处有如下几点:
1、劳动者与代理(派遣)机构法律关系不同。
劳动者与人才派遣单位之间的关系和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并不一致。
在人才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人才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
而在劳动事务代理中,劳动者与劳动事务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则要具体分析,若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为劳动者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甚至代缴社会保险,则在劳动者与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之间是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若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提供人才测评、人才招聘等服务,则劳动者与劳动事务代理中介机构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不同。
在人才派遣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人才派遣单位的双务合同;在劳动事务代理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3、调整劳动者与其间的法律规范不同。
人才派遣受劳动法调整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劳动事务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4、承担雇主责任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同。
在人才派遣中,对于雇主责任的理解更为复杂,在单纯的劳动关系的理解中,劳动者只与人才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雇主责任自然只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在双重劳动关系的理解中,人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均应承担雇主责任,人才派遣关系单位与用工单位均应承担雇主责任,人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作为两个分别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由于这是两个有关联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劳动事务代理中,由用人单位来承担雇主责任,代理机构完全不承担雇主责任。
5、权利义务内容不同。
人才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劳动事务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经许可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可分别开展以下人事代理项目:
代理人事政策咨询与人事规划;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素质测评和组织人才培训;代办人才招聘启事的审批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理人事档案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代理用人单位办理接受高校应届毕业生有关人事手续;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代办社会保险;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代办住房公积金;代办聘用合同鉴证;代理当事人参加人才流动争议仲裁事宜;其他人事管理事项。”6、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责任不同。
在人才派遣关系下,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双务合同来确定的,对劳动者并不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际管理使用;在劳动事务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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