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这种企业用工方式在刚刚兴起的时候,迅速被企业所接受,因为它能够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降低企业的成本。但是随着企业需求的不断增加,市面上出现了很多的劳务派遣公司,层次不齐,导致劳务派遣整个市场出现了很多的弊端。针对这个情况,法律对劳务派遣做了很多的规范化,下面企服快车小编就具体给大家讲讲。
1、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不能超过企业总用工人数的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限制
根据,《劳务派遣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劳务派遣用工与本单位劳动合同用工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从法律上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做了限制,对于劳务派遣工来说是好事,明确了自己的权利,规范了整个的劳务派遣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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