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满足用人单位各种灵活用工的需要,派遣员工到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对于临时性用工需求,企业通常会发生劳务派遣用工费用。那么,在实践中,劳务派遣的服务方和接受方分别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听边肖为你分解~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你也可以选择支付差价税。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号(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也可以选择支付差价税。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缴纳差额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开具普通发票。

(二)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二条规定,财税[2007]92号将于2016年5月1日废止,现行标准可按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300万元的,减征50%的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同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和季度末值)2

年平均值=每个季度的年平均值之和4

(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实际发生的费用,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情形1.的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付;

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应视为工资费用和职工福利费。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允许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作为计算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三)符合规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手风琴

研发。d.费用、人员劳务费税前扣除指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d活动,以及外部研发的劳动力成本。d人员。

支付给外部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和其他费用。劳务派遣企业按协议(合同)支付的人员和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的属于外部研发的劳务费用。d人员。

因此,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部研发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d人员可以作为人员人工成本添加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