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不免会遇到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问题,当涉及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责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问题时,被派遣劳动者应该怎么维权?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该由谁来担责?带着这些问题来文章找答案吧!
被派遣劳动者维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因此当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仲裁时劳动者应把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列为被申请人,防止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推卸责任。
问责对象
当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间的相关费用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在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其约定。
当劳务派遣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无效时,可根据以下情形确定问责对象:
一、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企服快车,其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被派遣劳动者的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由派遣单位依法为其缴纳。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同一地区的派遣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被劳动者发生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
(3)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4)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试用期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7)劳务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8)其他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虽未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但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安排下提供劳务,则用工单位也须履行相应义务和承担一定的责任,情形如下: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8)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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