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没有直接的劳动人事关系,其劳动合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因此,即使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也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并不是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满足条件,工作满十年以上,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这指的是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之下。
劳务派遣工是由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方式,其合同分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工无法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即使符合条件,也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
实际上,劳务派遣公司为了规避风险,一般都会不停地变换派遣单位。
在满足条件之前,采取更换岗位、更换派遣单位的方式,使劳动者始终无法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有的甚至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合同期未满,劳务派遣公司已经消失的现象也十分常见。
因此上,劳务派遣工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基本上是不可能发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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