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劳务派遣工就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企业的需求派遣到公司上班的员工,这些员工是由劳务派遣单位管理的,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如果用工单位出现特殊情况,把这些劳务派遣工退回,那么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解除与派遣工的合同呢?下面企服快车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所以说劳务派遣单位不能无故就与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去判断。
好了,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内容小编今天就为大家讲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劳务派遣方面的其他疑问,都可以来咨询企服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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