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是采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并收取该用工单位服务费的一种用工形式的机构。
那么劳务派遣公司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务派遣是一种具有社会公共服务性质的商业服务活动,属于准公共产品。
一、劳务派遣单位兼有就业服务主体和雇主双重身份
许多立法例虽将其工商形态定位为公司,但又对其主体资格做出特别限定并实行特许制度。
我国有的地方将劳务派遣单位规定为劳动服务企业,如《湖北省劳务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型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有的派遣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有的派遣机构由原来的公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转化而来。
立法中根据这两种身份的职能来确定派遣机构的权利义务,并重视派遣机构的就业服务职能。
同时,派遣机构又受要派单位的委托行使部分雇主职能。
因此,派遣机构是一种界于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混合性主体。
二、劳务派遣单位是具有公益目的的特殊企业法人
派遣机构作为就业服务主体应当具有公益性。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否定派遣机构的营利性却不可行。
为此,可仿照我国职业介绍机构采取公营派遣机构和民营派遣机构并存,以公营派遣机构为主的政策。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劳务派遣的公共性弱于职业介绍,其成本高于职业介绍,因此无论是公营派遣机构还是民营派遣机构都应当定位为企业法人而非事业单位。
又由于公益目标在劳务派遣的目标体系中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因此不应将派遣机构与一般企业法人同等对待,而应当定位为具有公益目的的特殊企业法人。
三、劳务派遣单位应以社会化为发展方向
为了迎合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许多国有企业改制后成立了以本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为服务对象的派遣机构,作为其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这种派遣机构受要派单位的控制,派遣劳工实质上只有一个雇主即原国有企业或母公司,因此更容易导致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合谋向派遣劳工转嫁用工成本。
并且,这种劳务派遣对社会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甚微。
所以,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一般需求,应当对现有的这种内部性专属派遣机构进行社会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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