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在2023年04月申请注册了“ASHTON 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为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近似,驳回了申请商标在第3类上的注册申请。
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提起驳回复审程序。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案件思路
我司接受委托后,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与引证商标展开了详细的对比区分,我司认为:
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图形元素,但申请商标的图形是田野之上升起的太阳,有橙黄绿三种颜色,着色更为丰富。引证商标的图形是一只由树叶简化设计而成的手,同时手中捧着一颗灰黑色的海胆,着色较为单调。
并且,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习惯,在面对图形与文字的组合商标、且文字部分清晰易识别时,一般会选择文字作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因此,在本案中,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ASHTON SUN”,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聚力源”。
可见,两者的显著识别部分差异极为明显,加之商标图形的构成元素与颜色本就有着较大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呈现出了完全不同的视觉效果,相关公众能够轻易区分两者,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案件启示
在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类似时,应先考虑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同时,还应考虑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习惯,如本案中文字一般会被相关公众选择作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显著识别部分的不同对消费者的区分起了较大的作用,基于此进行重点论述,最终复审成功。
因此,企业在遇到申请注册的商标因与他人商标近似而被驳回的情况时,可以及时找寻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提起复审申请,以专业方式争取、获得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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