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某商行(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7日在第30类别上申请注册“白鹿庄”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项目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驳回了该商标的申请,申请人对此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主要做法
我司分析认为:首先,“白鹿”常被誉为祥瑞神兽,象征着好运、吉祥,“庄”旧时指有较大规模或做批发生意的商店。
整体含义表达了申请人对生意兴隆、好运常伴的期许。
申请人赋予了该商标特定的内涵,并无商品的产源特点的含义,不可能传递误认的信息。
其次,“白鹿庄”为一个臆造的地点词汇,取其象征含义,并不指代某一具体地名。
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其中“茶饮料,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食用淀粉”为成品或半成品,并非由特定地点的气候、环境等地理因素才可生产。
故前述商品与产源的联系不大,故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案件经验
在驳回复审案中,对于商标本身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的驳回理由,需要结合商标的本身含义、指定商品、现实情况及人们的常识等方面综合对其进行判断,而本案正是从以上几方面综合进行分析后,得出“白鹿庄”并非是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词汇,从而顺利初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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