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我们熟知的一种企业用工形式,它主要是指劳务派遣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然后根据企业的需求派遣到企业上班服务,这些被派遣的人员就是劳务派遣工。
随着劳务派遣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于劳务派遣这种方式也做了很多的规定。
那么具体来说,劳务派遣在用工比例跟范围上有什么要求呢?下面企服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具体介绍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为什么要对劳务派遣进行比例上的规定呢?
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当时《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如果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超过所规定的10%怎么办呢?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规定或者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罚款后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或者超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时间自处罚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计算。
被派遣劳动者书面表示不愿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除外。
好了,关于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方面的内容小编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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