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晚报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7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了《省人社厅关于转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有关具体问题如下: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须申办经营许可证
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权限,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中省直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公司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吉林省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所属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别由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明确了申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权限。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明确设立子(分)公司有关事宜。
为加强对省内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分)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吉林省设立子(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规范管理,通知明确,本省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子公司注册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吉林省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本省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吉林省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门槛提高
在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上,通知明确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同时,通知明确申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及其购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营管理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原件及复印件。
7月1日起无经营许可证
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通知中明确,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年度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通知明确实施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含子公司和分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及其负责监督管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在新老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的问题上,2013年7月1日前,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否则,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2013年7月1日后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否则,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通知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为加强对无证经营、违法取得以及非法使用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法律责任的追究,实施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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