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们在《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形》中讨论过哪些情形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务派遣人员,大家会有疑问:用工单位不得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形又有哪些呢?本文,欢创小编将为大家一一讲述。
用工单位不得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形:
1.劳务派遣人员在该用工单位工伤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患上职业病;
2.劳动者不是因公负伤,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有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观察期;
4.“三期”女性劳务派遣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
5.劳务派遣人员已在该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够5年。
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被派遣人员符合上述情形的其中之一,在派遣期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以企业重整、转产、经营困难或经营方式变更、订立时客观情况、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而退回劳务派遣人员。如果派遣期满,用工单位应当延期至上述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用工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公司未取得相应资质、劳务派遣人员不符合“三性”要求、劳务派遣用工超过上限等理由,强制退回派遣工。
如果用工单位违反规定退回劳务派遣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以每人5000到10000元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罚,给
劳务派遣人员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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