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具体情形包括: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在内容中明确规定:
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疫病不属于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情形,因此用工单位无权以此为由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
劳务派遣工如果是属于新冠状肺炎的患者,无法按时到岗上班,在企业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仍需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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